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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需遵循程序正义

发布日期:2010/7/15 点击数:1388
 房产税需遵循程序正义

 

前段时间,国务院公布同意国家发改委“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意见,终于结束了一个多月来房产税是否开征的谣传与辟谣。一个多月来,房产税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房产税即将推出或近期不会推出的消息,一方面搅得人们心神不宁,另一方面也使得A股市场跌宕起伏。

5月12日,曾有媒体报道,上海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达到类似物业税的调控效果。据悉,上海之所以选用房产税概念,旨在避开立法审批流程。5月17日,针对该消息,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同时解释权也不归地方。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是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修改或者变通解释《房产税暂行条例》的。

如果想把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也不仅仅是由财政部出面修改或变通解释《房产税暂行条例》那么简单,因为这样的房产税无非是物业税改变一种名称而已,早就不再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意义上的房产税了。

如果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进行征税,这对我国税制结构来说将是重大的改变。而根据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设立或变更税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只限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是国务院,也须在事先得到授权之后,在明确的目的和范围之内,才可制定。

现在,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的许多版本在坊间广为流传,其最终能否顺利出台应该是可想而知的。原本被报道的5月出台的上海房地产调控细则和房产税征收办法最终并未露面,其背后恐怕并非如一些媒体所言的所谓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扑,而更主要的是在于房产税出台需要程序正义。

我国立法法规定,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推出或修订,都必须经过相应的立法或修订程序。其本意就是在程序上防止立法的随意性、不公正性和不科学性。立法法同时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立法原则,其中包括立法的公开化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房产税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打击投机性购房以遏制疯涨的房价,还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避免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免增加居民负担。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虽然被风传了一个月,但如何开征上海方面一直讳莫如深。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税制改革都是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决策。而公共决策参与离不开信息的公开,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更谈不上公民的政策参与。而法律也好,政策也罢,一旦确定下来公布于众之后,若要再作修改,其成本和难度显然要远远大于公布之前的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各方对房产税调控房价充满期待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注意房产税的程序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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