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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目标: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

发布日期:2011/3/22 点击数:1802
房价调控目标: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

“十二五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而对于愈发严厉的调控政策,则是表述为“改善房地产调控”,意在“改善”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机制。 

  从表象来看,房地产调控的目标是让房价保持在“合理”水平。至于何为“合理价位”,运行了15个月有余的调控政策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远远偏离于国际界限的房价收入比和租售比更是不具有说服力。

按照1月初新“国八条”的要求,3月底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五纲要”第八篇第三十五章在明确未来五年的住房供需格局时,也给房价确定了合理水平,那就是“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消费能力与收入息息相关,这一表述也给尚未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地区提供了参考系数。

  在少数几个已公布调控目标的城市中,昆明把商品住宅的价格和人均收入联系在一起,“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银川和贵阳则以2010年房价作为参照系数,银川的房价控制目标中除表示“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涨幅度以内”,还附加了一句“同比增幅低于10%”,贵阳则表示“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

  业内人士表示,银川和贵阳的房价控制目标提出了一个问题——2010年的房价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没有公布2010年全国房价平均涨幅数值,房价统计是以地方统计为标准还是以国家统计数据作为权威,都没有结论。这一控制目标引出的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则是,房价同比增幅不高于去年或是不高于10%,就是合理的吗?显然不是。

  对于热议的房地产调控,“十二五纲要”中表述为“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其重点落在了“改善”。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问责机制,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健全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合理引导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修订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管理和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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